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当时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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